序號 | 交辦問題 基本情況 |
涉及 區縣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 屬實 |
處理處罰和問責情況 | 受理 編號 |
1 | 舉報人12月10日來信反映:洋縣馬暢鎮東社村干部無環保意識,在優質基本糧田紅線內建大小養豬場九個(其中兩個養豬場以養豬為名建別墅為實),名曰黨員示范基地,沒有統一的排污設施,現變成為外來人的別墅莊園。時有養豬戶把病死豬不進行無害化處理而投進漢中市婿惠渠(東干渠)流入漢江(此江為南水北調上游),去年雖然對該九家豬場排污渠公路邊一段進行了加蓋,但是污水源頭沒有處理。近期干梁清淤準備冬灌,渠內數頭病死豬赤裸腐爛渠中,近幾年不知投進該渠中的病死豬有多少。舉報人12月22日來電反映:12月21日在漢中日報看到關于養豬廠的處理結果,里面都是輕描淡寫,主要問題沒有寫,報紙上說的兩頭死豬已掩埋,實際上還有很多死豬在西水河東干渠回水灣下游1公里處的河面上飄著,請有關部門再次調查處理。 | 洋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群眾反映的“九家養豬場”實為11家家庭養殖戶,分別為益盛園養殖場、米羅養殖場、鑫源養殖場、牧盛園養殖場、福隆達家庭農場、東燁種養殖專業合作社、永松養殖場、至尚養殖有限公司、利敏養殖場、至尚養殖場、馬建如種養殖家庭農場。 1.關于“洋縣馬暢鎮東社村干部無環保意識,在優質基本糧田紅線內建大小養豬場九個”問題不屬實。經查, 11家養殖戶均為東社村普通村民,不涉及現任村干部,占用土地屬一般農用地,均辦理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與村上簽訂了土地復墾協議,繳納了復墾保證金。 2.關于“其中兩個養豬場以養豬為名建別墅為實”問題不屬實。東社村11家養殖戶均建設了1-2層的房屋,用于存放飼料,集管護、居住于一體,房屋占地均在審批的設施用地范圍內,不存在違規建設別墅問題更不存在變成外來人的別墅莊園。 3.關于“九個養豬場沒有統一的排污設施”問題不屬實。經查,11家養殖場建有三級沉淀池、堆糞池、化尸窯,能夠滿足養殖生產所需。個別養殖場還建有干濕分離機和氧化塘,采用干清糞的方式把糞便清理出圈舍后在堆糞場中發酵腐熟,然后做為肥料供給周邊農戶或自家農田作為肥料;養殖場產生的尿液和污水經沉淀池沉淀腐熟后作為肥料施入周邊農田不外排。 4.關于“時有養豬戶把病死豬不進行無害化處理而投進漢中市婿惠渠(東干渠)中流入漢江(此江為南水北調上游)”問題不屬實。經調查,2019年以來,受非洲豬瘟疫情影響,出現病死豬情況較為常見,縣農業農村局今年初分別同各養殖戶簽訂目標責任書、告知書、承諾書,要求養殖戶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糞污進行綜合利用。養殖戶為降低養殖風險,均購買了生豬養殖保險,病死豬屬于理賠范圍,理賠前提是要在保險公司監督下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出于經濟利益考慮,養殖戶不會私自丟棄病死豬。經查閱今年以來的病死豬處理臺賬及保險公司賠付票據,2021年除永松養殖場、馬建如種養殖家庭農場養殖量較小達不到投保標準未投保外,其余9家養殖場均購買了生豬養殖保險,理賠時都進行了割耳拍照處理,而在湑惠渠東支渠及楊填堰排洪渠里發現的死豬均有耳朵,排除東社村養殖場亂扔死豬情況。12月27日洋縣環督辦組織人員從湑惠渠東支渠步行至漢江邊,未發現溝渠內有死豬現象。 5.關于“去年雖然對該九家豬場排污渠公路邊一段進行了加蓋,但是污水源頭沒有處理”問題不屬實。經查,排水渠加蓋是馬暢糧站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要求。2021年5月,縣發改局、馬暢鎮對約500米長的渠道進行砌護加蓋,覆土種植了綠化樹木、花草;對流經該區域的灌溉渠道進行了改線建設;新建了一條日供水1000噸的專用集中供水管線,故該段渠道加蓋與養殖場污水排放無關。2021年12月16日,調查組委托陜西地礦漢中檢測有限公司對養殖場附近水渠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 Ⅲ類限值。 6.關于反映“近期在干梁清淤渠內有數頭病死豬赤裸腐爛渠中,近幾年不知投進該渠中的病死豬有多少”問題屬實。2021年12月1日,東社村在打撈支渠內漂浮雜物時發現兩頭腐爛死豬,經調查周邊群眾及養殖戶,均無亂拋亂棄死豬現象,分析可能是因今年以來洋縣雨水較多,上游散養戶將死豬深埋無害化處理后被雨水沖刷流出所致,但由于時間較長,無法溯源,東社村立即對漂浮死豬進行深埋無害化處理,對渠內漂浮物進行了清運處理。 7.關于“舉報人12月22日來電反映:12月21日在漢中日報看到關于養豬廠的處理結果,里面都是輕描淡寫,主要問題沒有寫,報紙上說的兩頭死豬已掩埋,實際上還有很多死豬在西水河東干渠回水灣下游1公里處的河面上飄著,請有關部門再次調查處理”問題。在此之前,投訴人也曾多次投訴養豬場污染問題,洋縣有關部門均進行調查回復。12月12日,我市接到該投訴后,現場進行核查,調查處理過程及結果如實上報并公開。12月24日,我市再次接到該投訴后,市信訪督辦組立即會同投訴委托人(魏先生)對楊填堰排洪渠進行現場查看,發現楊填堰排洪渠馬暢鎮段塑料袋、編織袋、舊衣服等生活垃圾較多,在五間村段發現了5頭腐爛死豬。針對投訴人關注的養殖廢水、死豬污染水渠的問題,調查組先后委托監測技術單位開展了兩次監測,分別是:2021年12月16日組委托陜西地礦漢中檢測有限公司對養殖場附近水渠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 Ⅲ類限值;2021年12月24日調查組委托陜西有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馬暢糧站湑惠渠東干渠回水灣(養殖區附近的灌溉渠道和東干渠的交匯點)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水田作物標準限值。同時,洋縣縣委、縣政府責成調查組舉一反三,對馬暢鎮轄區內所有溝渠進行排查,一直排查至謝村鎮漢江入河口。經查,群眾反映的湑惠渠東干渠、湑惠渠東支渠馬暢段均未見死豬等動物尸體,僅有少量塑料袋、編織袋等生活垃圾。楊填堰排洪渠馬暢鎮段內渠面未見死豬等動物尸體,但楊填堰謝村鎮五間村段內發現了5頭腐爛死豬。經走訪周邊群眾及養殖戶,均無亂拋亂棄現象,進一步分析認為,今年以來雨水較多,可能是上游散養戶將死豬深埋無害化處理后被雨水沖刷流出所致,但由于時間較長,無法溯源,調查組立即責成謝村鎮打撈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
是 | 一是由洋縣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洋縣分局加強對東社村11家養殖場日常執法監管,督促做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污水沉淀池、堆糞場管理,防止臭氣污水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二是由洋縣謝村鎮人民政府對渠道內5頭死豬進行打撈并無害化處理,對渠道內生活垃圾進行徹底清理,截止2021年12月24日下午,渠道內死豬及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干凈。同時要求縣河長辦、各鎮(街道辦)加強對轄區內所有河道、溝渠日常排查檢查,確保渠內水流暢通,無死豬、垃圾等雜物影響。 | D2SN202112220056 |
2 | 漢中市漢臺區南團結街漢江新城網師苑8號樓2102的業主,每天早上七點至凌晨一點,一直發出用榔頭砸地板的聲音,還有各種吵鬧聲,噪音嚴重擾民。 | 漢臺區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舉報人名叫齊某某,現住漢中市漢臺區南團結街漢江新城網師苑8號樓2002室,2021年12月23日晚聽到樓上搬東西持續十幾分鐘,便打電話舉報樓上擾民。樓上住戶為張某某,從2021年7月起租住漢江新城網師苑8號樓2102室。 通過走訪舉報人及物業公司,2020年期間,漢江新城網師苑8號樓2102室住戶家中有個小孩,比較好動,經常早上起來哭鬧,有時候晚上在家跑跳過程中產生噪聲,齊某某曾多次找過樓上住戶協商解決該問題,物業公司也進行過調解,但雙方各執一詞,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 2021年7月,2002室改由張某某租住,期間再未發生噪聲擾民情況,但齊某某對此并不知情。12月23日晚,張某某在家搬東西,齊某某以為還是之前的住戶,所以打電話舉報。后雙方住戶進行了溝通,齊某某表示理解。 |
是 | 一是調查組對現住戶張某某進行了談話溝通,告知其在日常生活中盡量不要發生噪聲擾民問題;二是責令小區東方物業公司加強日常巡查,如發現矛盾糾紛,要及時會同辦事處進行排查化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 D2SN202112230062 |
3 | 漢中市城固縣天明鎮原水村村民反映,村委會后面有條河,河里有很多砂,楊某安排人將河里的砂挖完后進行出售,導致河水變深,水體渾濁,河堤垮塌。 | 城固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群眾反映的“天明鎮原水村”實際為天明鎮元水村,“村委會后面有條河”實際為城固縣堰溝河上游山區段,該河段上接天明社區,下至鹽井村,長約6公里,河岸兩側未進行砌護,為砂土質堤岸。 1.關于“楊某安排人將元水村河里的砂挖完后進行出售”問題不屬實。經查,群眾反映的“楊某”為城固縣天明鎮現任黨委書記楊某,其在天明鎮任職期間,從未同意、安排他人或單位在堰溝河元水村段河道內挖砂采砂及從事砂石銷售管理。城固縣水利局從未接到過有關楊某挖砂或者安排他人挖砂采砂問題舉報,在河道的日常監管巡查中也未發現楊某挖砂或者安排他人挖砂采砂問題。 2.關于“導致河水變深,水體渾濁,河堤垮塌”問題部分屬實。經2021年12月25日現場勘查,該段河道平整,河道水質正常,河道呈現正常自然形態,堰溝河元水村段河道水深10--40厘米,未發現堰溝河元水村段河道河床有明顯落差。經走訪周邊5戶群眾,均反映該段河道平時水質清澈,僅在下雨時因雨水沖刷出現水體渾濁現象,未發現河水顏色非正常變深現象。經進一步核查,今年8月至10月,城固縣經歷多輪強降雨,河水暴漲,由于該段河道為砂土質堤岸,河水反復沖刷導致堤岸垮塌,垮塌長度約60米。12月25日,城固縣環境監測站在堰溝河元水村河道垮塌段上、下游取樣監測,結果顯示pH值、氨氮、化學需氧量等所測項目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之Ⅲ類標準限值。 |
是 | 城固縣天明鎮計劃于2021年12月30日起對垮塌河堤進行整修,預計在1個月內完成。 | D2SN202112230035 |
4 | 漢中市城固縣柳林鎮崔家山東方明珠小區2號樓樓下聚香萍私房菜存在噪音及油煙污染,希望調查處理。 | 城固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投訴所稱的“聚香萍私房菜”實為萍香聚私房菜,位于城固縣柳林鎮崔家山東方明珠小區2號樓臨街一層,經營范圍為中餐制售及預包裝食品零售。該店日常營業時間為每天10:30至20:00時,后廚面積約30平方米,安裝灶頭2個,使用燃料為甲醇,灶頭上方安裝有油煙凈化器,油煙經油煙凈化器處理后通過煙管向窗外排放。 1.關于“漢中市城固縣柳林鎮崔家山東方明珠小區2號樓聚香萍私房菜存在噪音污染”問題屬實。該店噪音主要來源于猛火灶頭和油煙凈化器使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設備噪聲。12月25日11時,在該店正常營業時,城固縣環境監測站在該店上方三樓住戶家中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所測點位的晝間等效聲級值為43.7分貝,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表2之2類功能區A類房間晝夜標準限值。該店噪聲雖達標排放,但在設備運行過程中對周邊環境造成輕微影響。 2.關于“存在油煙污染”問題屬實。經查,該店安裝了油煙凈化器,油煙凈化器內部干凈并定期進行清洗,建立了油煙凈化器清洗臺賬。12月25日,陜西有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店油煙排放情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經油煙凈化器處理后排放的油煙折算濃度最大值及均值均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標準限值。該店油煙雖達標排放,但發現該店后廚窗戶外墻存在少量油漬,在經營過程中排放的油煙對周邊環境有一定影響。 |
是 | 一是城固縣城管局柳林城管執法大隊加強日常巡查監管,要求該店加強油煙凈化設備清洗維護,確保油煙排放達標。二是要求該店加強管理,進一步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減少噪音對周邊群眾的影響。12月26日,該店用隔音棉對排放煙道進行包裹,用隔音板對后廚窗戶進行密閉處理。 | D2SN202112230036 |
5 | 舉報人12月23日來電稱,漢中市城固縣蓮花畔街道辦小西關村村長、村支書,以及征收辦領導要強行推翻投訴人的菜地,進行挖沙,明早開始動工。希望督察組盡快幫忙處理。(曾于12月22日舉報小西關村村委發現村民耕地下面有大量沙子,聯合某開發商強制性挖沙賣沙,破壞了生態環境) | 城固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不屬實。城固縣蓮花街道辦小西關村位于城固縣城西北,總面積約1.2平方公里,有5個村民小組。該村屬于城中村,位于城市建設規劃區內。投訴人所稱的“小西關村一中西邊的自留地”位于城固縣蓮花街道辦小西關村一中西邊,面積15.882畝,權屬小西關村村委會,不屬于農戶個人所有,目前小西關村62戶群眾將此地作為菜園種植蔬菜。 1.關于“漢中市城固縣蓮花畔街道辦小西關村村長、村支書,以及征收辦領導要強行推翻投訴人的菜地”問題不屬實。經查,2020年7月,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陜征土批〔2020〕817號)將該“自留地”收歸國有,用于建設城固縣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2020年9月14日,城固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2021年2月5日,城固縣蓮花街道小西關村召開了征地涉及群眾全體會議,向群眾告知此地塊擬被征收建設安置小區,并廣泛征求了群眾意見,群眾對城固縣政府征地事項表示支持;2021年10月中旬,城固縣土地收儲中心與小西關村委會簽訂征地協議,并將征地款全額撥付小西關村委會;2021年6月份,小西關村委會在村務公開欄公布了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并向群眾發放了青苗補償款,要求群眾不得再行耕種;2021年11月4日,城固縣蓮花街道辦小西關村委會通知村民,因項目馬上實施,要求村民立即清理該地塊上種植的蔬菜;11月5日,因村民未按要求清理該地塊上種植的蔬菜,導致項目無法如期施工,經村委會現場調解,要求村民于11月15日前對該地塊上種植的蔬菜進行清理。11月16日,由于仍有約30戶村民未對該地塊上種植的蔬菜進行清理,導致項目再次停工。截至2021年12月29日,征地涉及的62戶群眾中57戶領取了賠青款,3戶未領?。ㄆ渲?戶因忙于經商,多次通知未領取,其余2戶因不滿青苗補償款賠償方案目前尚未領?。?。 2.關于“進行挖沙,明早開始動工”問題不屬實。經查,城固縣蓮花街道辦小西關村未發現有挖沙賣沙,破壞耕地的行為。小西關村目前實施開發建設項目1個,為城固縣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建設單位為陜西建工十建城固建設工程投資有限公司。目前,由于村民在該地塊上種植的蔬菜仍未全部清理,導致該項目無法開工,沒有對地面進行開挖,故不存在挖沙情況。 |
否 | 一是城固縣政府督促蓮花街道辦會同小西關村、縣政府土地收儲中心、縣棚改辦加大棚改項目政策宣傳工作,取得群眾對城固縣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項目建設的理解和支持;二是由蓮花街道辦事處和城固縣自然資源局加強對轄區內土地管理,防止出現非法挖沙賣現象。 | D2SN202112230075 |
6 | 漢中市洋縣范壩村何某利,2014年開始盜采沙石,給洋縣三館一中心拉沙石墊場地,給大創商砼運輸沙石;2018年在漢江河六陵渡段、2019年在范壩河(又名溢水河)開采沙石,致使多處河堤挖垮。盜采沙石體積達600多萬方,并把村辦磚廠場地占為己有堆放沙石。 | 洋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投訴人反映“何宏某”實為何紅某,系洋縣謝村鎮范壩村8組村民,于2011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謝村鎮范壩村村主任,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范壩村黨支部書記。“范壩河”實際名稱為溢水河,為漢江一級支流,溢水河入漢江河口段上游為謝村鎮六陵渡村河段、下游為戚氏街道辦戚氏村河段。“洋縣三館一中心”為洋縣文博館、文化館、圖書館和洋縣游客服務中心,位于縣城以西1公里處,2016年8月開始建設,2018年12月投入使用。“大創商砼”為洋縣大創瀝青穩定土拌合有限公司,主要生產銷售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村辦磚廠”為謝村鎮范壩村的村辦機磚廠,屬集體企業,始建于80年代,總占地面積約110畝,2013年拆除后一直閑置多年,磚廠土地屬村集體建設用地。 1.關于“漢中市洋縣范壩村何宏某,2014年開始盜采沙石,給洋縣三館一中心拉沙石墊場地,給大創商砼運輸沙石”問題。經查,何紅某2014年采砂屬實,給洋縣三館一中心拉沙石墊場地,給大創商砼運輸沙石不屬實。2014年在西成高鐵范壩村段施工期間,西成高鐵項目部委托何紅某修建施工便道,曾在溢水河河道采挖砂石。經詢問修建三館一中心的施工企業廣西新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未曾委托過何紅某拉砂石墊場地。調查組走訪洋縣大創瀝青穩定土拌合有限公司,該公司也未與何紅某有砂石料生意往來。 2.關于“2018年在漢江河六凌渡段、2019年在范壩河(又名溢水河)開采砂石,致使多處河堤挖垮。盜采沙石體積達600多萬方”問題。經查,2019年在范壩河采砂石屬實,其他問題均不屬實。群眾反映的“盜采砂石問題”主要發生在2019年清理溢水河河道垃圾期間,何紅某分別于2019年7月5日在溢水河范壩段違規采砂約40立方米、于2020年4月1日在漢江六凌渡段違規采砂約100立方米,采挖砂石堆存于河灘。兩次違法采砂共計140方,與群眾反映盜采沙石體積達600多萬方數量不符、懸殊較大。 關于“致使多處河堤挖垮”問題。群眾反映的范壩河堤為溢水河范壩段,108國道溢水河范壩大橋以下漢江入河口段左右兩岸1999年新修建河堤700米,經省、市、縣相關部門規劃設計和審批,目前河堤安全穩固。溢水河范壩段108國道大橋以上河堤是當地鎮村為保護兩岸耕地而修建,多年來受洪水沖刷水毀嚴重。近年來范壩村委會多次對毗鄰地段河堤進行加固,但因建設標準低,加之今年暴雨較多,洪水沖刷損壞較嚴重。調查組現場查看,發現溢水河范壩段108國道大橋以上2.4公里河堤存在部分坍塌現象,未發現有人為破壞跡象。漢江六陵渡段為漢江河六陵渡村段,一直為自然岸坡,無河堤,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實施漢江綜治工程中,新修建了六陵渡段河堤,目前河堤穩固安全。 3.關于“把村辦磚廠場地占為己有堆放沙石”問題。經查,把磚廠占為己有不屬實,堆放砂石屬實。經查,2021年4月,何紅某租用范壩磚廠建設洗砂廠,占地面積29.57畝,洗砂原料為清理滑坡棄渣和山砂。由于其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建設洗砂廠,要求何紅某立即拆除設備,恢復原狀。截止12月18日,何紅某已徹底拆除了洗砂廠設備。 |
是 | 針對何紅某違規采砂問題,洋縣水利局已于2019年、2020年依法進行查處,共處罰款兩萬元,并責令對采挖砂石就地復平,縣紀委于2020年12月16日給予何紅某黨內警告處分。針對何紅某違規建設洗砂廠違法行為,洋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洋縣分局分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立即拆除設備,恢復原狀。截止2021年12月18日,何紅某已徹底拆除了洗砂廠設備。 | X2SN202112230029 |
7 | 漢中市洋縣紙坊街道辦紙坊街村四組高轎村東端門前的集體土地上常年被堆放建筑垃圾,攪拌機和破爛的衣柜被堆放在村民家門口。 | 洋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群眾反映的地點位于洋縣紙坊街道辦紙坊街村四組(又名高轎村)北二環路路邊,面積約60平方米,紙坊街村村民孟某某于2020年將建房后剩余的木料,攪拌機等雜物堆放在該處。 經查,2017年洋縣北二環路建設時,就地拆遷安置戶孟某某應安置120平方米建房,因相鄰的地塊不符合建房條件,只安置了63平方米。為解決孟某某住房面積不足的問題,村組同意孟某某房屋以東的夾角地暫由其使用。2020年孟某某將建房后剩余的木料、攪拌機等雜物堆放在該地塊。調查組于12月25日現場查看,該地仍堆有木料、攪拌機和舊衣柜。 |
是 | 一是由洋縣紙坊街道辦協助孟某某對堆放雜物進行整理,保持外觀整潔。二是由紙坊街道辦、縣住建局及時解決孟某某戶安置遺留問題。三是對目前閑置的北二環路邊夾角地塊申報公益項目,盡早做出規劃建設,徹底解決該問題。 | D2SN202112230021 |
8 | 漢中市西鄉縣堰口鎮肖家灣村七組的河灘地,有人毀壞了水杉樹、楊樹、柳樹、洋槐林,建了一家紅磚燒制廠,生產時產生噪音及粉塵,廠內土石原料堆砌成山,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通行。 | 西鄉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屬實。信訪反映紅磚燒制廠為西鄉華辰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場區以西800米外有移民安置點一處。 1.關于“漢中市西鄉縣堰口鎮肖家灣村七組的河灘地,有人毀壞了水杉樹、楊樹、柳樹、洋槐林,建了一家紅磚燒制廠”問題不屬實。經查,2018年西鄉華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用堰口鎮肖家灣村七組國有河道荒灘地,實施年產1.5億塊頁巖磚自動化生產線技改項目建設。項目建設需占用河道荒灘地上蔣增某、蔣有某承包種植的白楊樹林(面積3.33公頃),蔣增某、蔣有某申請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西鄉采字〔2017〕24號、〔2018〕46號),對其種植的白楊樹進行皆伐,林權所有人持證合法采伐。 2.關于“生產時產生噪音和粉塵”問題屬實。2021年12月25日,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常生產,窯爐煙氣處理設施(脫硫塔)正常運行,燒堿和脫硫劑購貨票據齊全,建立了加藥記錄臺賬,脫硫塔堿水循環池及管路正常使用,未見跑冒滴漏;廠區北側堆存的原料棄土未全部覆蓋。經查,該公司產生噪聲的主要來源是原料在粉碎過程中滾筒篩、脫硫塔在運行過程中抽風機、原料轉運過程中鏟車及進出車輛(拉運原料及成品磚)所產生的,2021年12月25日12時,西鄉縣環境監測站在生產車間東南方向廠界外1米處和西南方向廠界外1米分別布點監測噪聲,當晚22時,又在上述兩個監測點位再次對夜間生產噪聲(正常生產狀況)進行監測,結果表明該公司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中2類晝間、夜間排放限值。對該公司脫硫塔廢氣以及企業邊界總懸浮顆粒物進行監測,結果表明該公司脫硫塔排放廢氣和廠界總懸浮物顆粒物(TSP)排放符合《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表2和表3中最高允許濃度限值。 3.關于“廠內土石原料堆砌成山”問題屬實。經查,2019年6月11日,西鄉華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與西鎮高速1標段路基工程承攬方陜西永耀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簽訂渣土處理協議,約定對甲方在高速公路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廢渣棄土,由乙方安排車輛拉運,且只能作為乙方燒制頁巖磚原料自用。2021年4月,西鄉華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收了210國道K1596+710—K1596+880段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棄土,作為該公司生產頁巖磚原料。以上土石方在場區內北側集中堆放,約5萬立方米。 4.關于“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通行”問題不屬實。西鄉華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周邊現有通行道路2條,一條為肖家灣村5組至7組水泥路,另一條為堰口社區6組水泥路。以上2條道路寬度為3.5米,路況良好,通行順暢。 |
是 | 針對西鄉華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側堆存的原料未全部覆蓋問題,市生態環境局西鄉分局于2021年12月26日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西環改字〔2021〕38號),要求企業立即對堆存的原料全部進行覆蓋,并立案擬實施行政處罰2萬元。2021年12月27日核查,堆存的原料已按要求全面覆蓋到位。西鄉縣經貿局對該公司總經理孫某某進行了約談。 | X2SN202112230014 |
9 | 略陽縣煎茶嶺村原村支書強行毀壞沙灣和黃泥梁總計12畝多的承包土地和林地。 | 略陽縣 | 經查,投訴人反映內容不屬實。群眾反映“沙灣和黃泥梁”位于接官亭鎮煎茶嶺村大屋基組,反映的對象實際為略陽縣森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蔡某(系煎茶嶺村原支部書記黎某某之妻),該公司采石場位于接官亭鎮煎茶嶺村大屋基組,開采礦種為白云巖,開礦方式為露天開采。該采石場共涉及2處采石點(大窩坑、沙灣子)、1處石料加工點(搗泉子)、1處炸藥庫(賀家灣口)和2處堆渣點(賀家灣口、沙灣口)。因市場低迷,該采石場于2012年12月停產至今。2018年9月,略陽縣秦嶺生態環境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向該公司下達《關于印發略陽縣森達采石場煎茶嶺片石礦礦山生態環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略礦專組發〔2018〕7號),要求該公司對礦山進行環境恢復治理,2018年10月,礦山恢復治理通過驗收。 經查,該公司在原略陽縣國土局、縣林業局共取得土地審批手續26.5畝,林地審批手續31.6畝,礦山開采范圍均在審批范圍內,未發現存在強占、毀壞林地和耕地行為。經走訪周邊群眾,該公司礦山開采期間也未發現上述現象。 |
否 | 略陽縣自然資源局加強日常監管,嚴厲打擊亂采亂挖、亂堆亂放違法行為;同時,督促已關閉礦山開展礦山恢復治理修復工作。 | D2SN2021122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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